野鸟 发表于 2011-10-25 23:33:25

<转载>河南驴友相约爬山遇难 家属告同行者败诉
来源:大河网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1_09/05/8938888_0.shtml

□首席记者吴倩 记者李蕴真

2010年7月,郑州网友陈某发帖征集驴友相邀去爬山,结果导致一年轻男性驴友在爬山途中不幸遇难身亡。因不满驴友们每人500元的“安抚费用”,死者父母、妻子及子女将15名驴友告上法庭,索赔26万余元。这起河南“驴友”第一案在驴友圈内引起震动,受到广泛关注。近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定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书9月1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事件回顾

户外活动坠崖身亡 家属索赔

2010年7月21日,郑州网友“戈壁青石”在某网站论坛发帖,称要准备组织一次自助游,时间为8月13日至15日,行程线路为秦家磨——马武寨——抱犊村——八里沟。

看到该信息后,网名为“伤心”的李某当即报名。8月13日,李某等人集合出发,15日从山西省陵川县马武寨出发,顺利通过老虎嘴瀑布到达当地人叫老黄的地方时,作为前锋队员的李某不慎跌落30米深的悬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李某的父母、妻子和儿女5人将这次旅游活动的组织者陈某和其他14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15人赔偿李某家属抚养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丧葬费各项费用总和的50%共计260989.5元。

被告认为,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已从李某生前的单位获得了相关补偿,而同行的15名驴友也支付给李某家属共计8000元的爱心帮助款,网上驴友也两次爱心捐款共计近2万元,原告从各种途径获得的相关补偿已经远远超出其诉讼请求的数额,因此被告不应当再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判决结果

驴友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1日,郑州的陈某在网上发帖约伴自助游太行拉练后,又多次发帖提醒同行驴友相关注意事项。事故发生后,发帖人陈某和其他14名驴友分别向死者李某家属捐赠了共计8000元的爱心帮助款。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死者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多次组织、参加户外活动的驴友,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并自愿参加,说明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对于李某的意外死亡,被告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仅履行了尽力救助义务,而且又给原告支付了爱心帮助款,使死者家属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处理类似纠纷应尊重公序良俗

金水区法院民一庭法官白刘英认为,自助式户外运动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运动方式,是一种不同于常规旅游的活动,其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规的旅游线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自助式户外活动,是由驴友AA出资共同进行,不属于经营活动,没有营利性质,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的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谁为谁负责的问题,可以说自甘风险、责任自担是整个户外活动领域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目前,在我国对户外活动风险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处理此类纠纷就应当尊重该领域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德。

本案中,死者李某生前作为多次参加户外活动的驴友,应当清楚该项活动的规则,既然其自愿参加活动,说明其明知该项活动产生的后果,因此在其他驴友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造成坠崖身亡的后果,事故责任只能由自己承担,原告起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明天会更好-华仔 发表于 2011-10-26 10:32:48

:lol:lol

晚来天欲雪 发表于 2012-7-31 03:14:58

学习了

打望解放碑 发表于 2012-8-6 01:52:12

认真学习

晚来天欲雪 发表于 2012-8-12 15:39:44

认真学习

吉言 发表于 2012-8-31 04:09:11

图图 发表于 2011-10-20 17: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借鉴意义:

鉴于本案受到众多户外运动爱好者的关注,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本院对此项运动提出以下建议 ...

认真拜读了

老不死的帅哥 发表于 2012-10-10 01:09:17

这个是针对纯AA的

对于散装旅行社,领队不A,之类的驴行纠纷,没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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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北京夏子案二审判决书--户外领队法律责任的划分(請認真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