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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领队不A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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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5: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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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驴行成为了都市人追求的一种时尚运动,从而有很多户外俱乐部或者户外店、爬山群什么的组织的AA活动,有的领队不A费用,其实这都无所谓,只要和出行的队员说明就可以。但有一点友情提醒各位领队,你不A其实就是大家为你承担的所有费用。真出事,你一定要去承担责任。提前写的免则条款都没用,因为领队没有活动A费用,就是挣钱了(具备了盈利的商业行为)出事了,你就得承担责任,找队员行是错误的,是行不通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4-5 15: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转《中国法律信息网》
                                              “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 二审颠覆“驴头”责任
          在经历近两年的“择日宣判”等待之后,“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终于在近日二审判决。而这一判决相对一审而言,几乎是颠覆性的。包括“驴头”(自助游组织者)梁某在内的12位自助游“驴友”(即旅友),在被认定对本案受害人骆某的死亡“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后,二审法院认定,最终按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公平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每人酌情给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驴头”梁某3000元,其余每名“驴友”各2000元,共计25000元。

  这一结果相比一审判决的“驴头”个人赔偿16万余元,其余“驴友”共赔付近5万元,总计21万余元的数额降低了18.5万元;而除了赔偿数额的变化外,更主要的是完全推翻了一审法院认定的“驴头”及驴友对受害人死亡应承担过错责任的认定。

  有法律人士评价称,此判例在完全推翻一审判决的有过错侵权责任认定基础上,开了我国在无过错情形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补偿的先河。

                                                                            法院态度


                                                                 认定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此案发生后不久,国内又有多起自助游性质的“驴友”在游玩中不幸遇难或伤残,而且同在广西,又有一起摩托“驴友”遇害案爆出。一时间,多起诉讼迭起,多名当事人等待着这起被称为“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正如律师申素所说,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而是成文法国家,但同类案件的首例判决结果,仍会对今后的类似判决产生示范意义和影响。

  据悉,南宁市中院对此案判决也采取了极为审慎的态度,他们不仅广泛倾听各方专家的意见,更是逐级请示上级法院。在上报自治区高院后,区高院又请示最高院,终于在不久前,拿到了最高院对此案判决的相关指示。即本案的死亡损害结果与上诉人的行为之间不构成单独或共同加害关系,也不存在构成民事过错的事证和因果。因此,本案不应适用一般(过错)侵权法则处理。建议适用《民法通则》132条、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57项规定,按无过错公平责任并根据各当事人的就业及经济收入状况酌情处理适当补偿。

  最终,二审判决认定,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风险性。上诉人及骆某等人进行户外集体探险,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各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梁某只是这次活动的发起人,并非组织管理者。活动费用在发帖时也已明确是“AA制”,即自助式,事实上不存在梁某通过此次活动营利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梁某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质,缺乏事实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2-4-5 15: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有人说领队辛苦了、很多地方反反复复的去、付出了很多精力与体力就应该得到回报,可以不A.(我只晓得驴行的精神,就是培养团结互助、博大宽容、坚忍不拔、绿色环保、自然和谐 )如果说辛苦很多新人第一次参加驴行,他们一样辛苦,还有副领队、财务、小组组长 是不是都应该不A.

领队愿望是大家平安愉快的完成整个行程,所有的辛苦是痛并快乐着这就是最好的回报。

点评

其实我认为A不A都不重要,选择了就要担当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每个人都要责任、分工协作、彼此宽容、互相体谅,这才是重要的,这其中点点滴滴的过程才能真正体现驴行的精神。领队AA,一般都是那些心胸开阔的人,特别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11 10:19
说得有理。  发表于 2012-4-16 14:27
发表于 2012-4-5 15: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我赞成,,
发表于 2012-4-5 15: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必须支持,顶起。{:soso_e179:}
发表于 2012-4-5 15: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支持,顶起
发表于 2012-4-5 16: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支持,支持
发表于 2012-4-5 16: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赞成,不管领队A与不A都要具备相当的责任心,这点是无可厚非,我不反对领队不A,我也曾今组织过领队不A的活动,但是领队不A必须建立在一个清晰、透明的出行财务公开基础之上,而且要在组队出发前事先通晓给每位队员,既然领队不参与AA,那么,领队必须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发表于 2012-4-5 16: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原老大说得好,顶!
发表于 2012-4-5 16: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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