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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漂泊

[游记攻略] 南宁7.9事件的判决结果!建议版主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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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5 01: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p>这种判决要得个铲铲!居然把同行的游伴当成保险了,那以后只要是结伴邀约,不管人多人少,队中有人伤亡,同行游伴就得为他(她)买单!照这样下去,不光以后没人带队了,就连结伴恐怕也没人干了,大家只得各自为阵,造成的后果有两种可能:一是没人驴行了,户外店及相关产业全部倒闭;二是驴友一如既往,不过死亡率是现在的几十倍.</p>
<p>作为死者家属,人死为大,心情可以理解.但就那什么维权代表的做法,确实不妥,你位自己维权的同时似乎是在侵犯他人的权利,同行的人彼此间并没有任何义务关系,只能是从道义上提供帮助,何况当时的情况是大家都在各自逃命!在这种力求自保情况下有谁有能力去救其他人?又有谁有义务冒死去救其他人?所以我BS死者家属的做法和法院的判决,因为这违背了驴行的最基本原则----AA制!</p>
发表于 2006-11-25 01: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应该还是有相关的法律来保护一下驴行,
发表于 2006-11-25 01: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p>法制社会意味着一切行为应遵守法律法规,这次事件的判决结果大家还是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而不是老生常谈什么&ldquo;安全第一、注意安全&rdquo;!</p>
<p>个人认为判决认定的东西挑战我们的常识,</p>
<p>这种纯AA制的驴行,同伴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究竟如何体现?</p>
<p>所谓的领队和同伴之间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关系?</p>
<p>本人近期也在咨询和学习中!</p>
<p>这是一个很严重的法律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安全问题!</p>
<p></p>
发表于 2006-11-25 01: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另外,这个行为确实是一个民事行为,有相关的民法规范,不是没有相关的法律!
发表于 2006-11-25 01: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p>转帖:</p>
<p>关于南宁7.9事件--本律师看法2006-11-23 01:30首先应认定事故的性质。这是一起意外事故,是每一个驴友都不愿意看到的、令驴友们悲伤的、具有警示意义的意外事故。既然是意外事故,那么应当排除驴友们主观上的过错。 <br />
<br />
其次,有无组织者?如果活动是有组织的,那么作为组织者当然被认为是有活外活动的经验、有准备(包括购买意外保险、预测意外发生的可能性、告知驴友注意事项、关注活动期间的天气)、有选择队员的权利等等。如果真的发生意外,要进到最大的救助义务,如果实在无法挽救,还有最后一道保障--就是保险。如果没有组织者,大家是自发相约出游,那么作为成年人,都有基本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和自我救助的能力。在发生意外事故是,应当先自救,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再去救助他人。如果无法挽救,相互之间也不付赔偿责任。 <br />
<br />
第三、组织者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如果组织者目的是为了盈利,那么性质就发生了变化。相当于旅行团,我出钱、你盈利,当然要保障我的人身安全,出了事故,组织者要承担责任。这个从民法角度上讲,应当是契约关系,签订合同与否都不影响服务关系的成立。 <br />
<br />
最后,建议喜欢户外活动的驴友们,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要选择危险的线路和恶劣的天气出行,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身安全都是第一位的,享受生活、更要热爱生命。 <br />
<br />
</p>
发表于 2006-11-25 02: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p>最好能够未雨绸缪!</p>
<p>这么多人,当时扎营的时候真的没有一个人意识到河滩里扎营安全问题?</p>
发表于 2006-11-25 05: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外出要安全第一,看来领队的责任越来越大了,出门一定要买保险,我认为还要签一份协议书什么的,免得象7。9事件一样,说不清楚。
发表于 2006-11-25 06: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好沉重的话题啊。中国的法制和我们的驴行风险意识都有待提高啊。年轻的驴友,也别用生命的代价去看看什么是&ldquo;天高地厚&rdquo;。
发表于 2006-11-25 10: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hellip;&hellip;
发表于 2006-11-26 17: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出门一定要买保险....我有事情做了,哈哈,要买保险联系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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