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哈~ 发表于 2012-5-3 11:14:14

本帖最后由 想哈~ 于 2012-5-3 11:14 编辑

墨香 发表于 2012-5-3 10:51 http://www.cq69.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就难怪帮老王家说话了,南川的嘛!我们声讨老王家,难怪人家心疼得厉害!

先把你的脸管好吧,又不是当局者,乱叫什么?难求怪着骂。活求该

完美月影 发表于 2012-5-3 11:15:48

隔夜的雪茄 发表于 2012-5-3 11: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由于自己的疏忽,由于不理性的发表了个人意见,导致雪妈把朵一朵同学头像看错成是自己一个外地的驴友,从而 ...

没打开连接。

放逐 发表于 2012-5-3 11:16:22

朵一朵 发表于 2012-5-3 11:14
那么这事不应该是我来举证吧。

可是是你说的是你自己,而且发帖要求道歉,从逻辑上说确实该你拿证据

桃花 发表于 2012-5-3 11:17:36

本帖最后由 桃花 于 2012-5-3 11:26 编辑

断肠草 发表于 2012-5-3 11: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好了,一觉醒来,这个帖子已经建嫩个高了
我说过的,如果是认错人了,我开帖道歉,没二话,就这么回事
不好意思我来多句话,只是就事论事哈。
以身边的事举个例,我记得当年一朋友因为房租的事产生了民事纠纷,提起法院诉讼,明明是对方的错但是法院要求的是提起诉讼这方举证。简单理解就是说你觉得他有错那么提出证明。按这个来说,如果那个茄子说照片是他朋友的,你根据他的话把楼主的照片删了,现在楼主提出议异,应该是那个雪茄来举证,他应该把朋友的照片拿出来对比,不能只是让你来站在风口浪尖,话说你只是中间立场一个判断方。
我觉得这事还是让那个雪茄 出来说一下,论坛为这件小事吵成这样真的没必要。

放逐 发表于 2012-5-3 11:17:53

不好耍,收队。。 鉴定结果,楼主是来声东击西的。

朵一朵 发表于 2012-5-3 11:20:09

墨香 发表于 2012-5-3 11: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哈哈,生气呀?我可只说觉得自己素质高就别在这里和我们纠缠了!你一生气,我就觉得一种很舒服的感觉!言 ...

对,我很生气,非常,哈哈哈

放逐 发表于 2012-5-3 11:21:09

不要继续回复了,点都不好耍,如果朵一朵觉得卡卡有错,举证就行了,冷个简单的事情弄复杂了,侮辱大家的智商哟

朵一朵 发表于 2012-5-3 11:21:16

放逐 发表于 2012-5-3 11: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可是是你说的是你自己,而且发帖要求道歉,从逻辑上说确实该你拿证据

哎,主啊,原谅这可怜的人儿吧,不懂法律啊,谢谢

完美月影 发表于 2012-5-3 11:23:46

总算看到你朋友的照片了,好像除了帽子有点相同以外,找不出相同的地方。

一个人走走 发表于 2012-5-3 11:24:07

越看越混乱,如果是你的照片你发一张大图来大家鉴定不就得了,搞得啷个复杂
还是你本来就让我们有这个质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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