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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干脆面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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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3: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负责的实践和源的具体情况,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适当的职业照射监测大纲,进行相应的监测与评价。应将监测与评价的结果定期向审管部门报告;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随时报告。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3: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负责安排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对职业照射的评价主要应以个人监测为基础。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3: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并可能受到显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在进行个人监测不现实或不可行的情况下,经审管部门认可后可根据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和受照地点和时间的资料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受照做出评价。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3: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对在监督区或只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果预计其职业照射剂量在1mSv/a~5mSv/a范围内,则应尽可能进行个人监测。应对这类人员的职业受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以个人监测或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为基础。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3: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如果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1mSv/a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3: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应根据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的高低与变化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确定个人监测的类型、周期和不确定度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1: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对可能受到放射性物质体内污染的工作人员(包括使用呼吸防护用具的人员)安排相应的内照射监测,以证明所实施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为内照射评价提供所需要的摄入量或待积当量剂量数据。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1: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在合格专家和辐射防护负责人的配合下(必要时还应在用人单位的配合下),制定、实施和定期复审工作场所监测大纲。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1: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工作场所监测的内容和频度应根据工作场所内辐射水平及其变化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来确定,并应保证:
a)能够评估所有工作场所的辐射状况;
b)可以对工作人员受到的照射进行评价;
c)能用于审查控制区和监督区的划分是否适当。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1: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工作场所监测大纲应规定:
a)拟测量的量;
b)测量的时间、地点和频度;
c)最合适的测量方法与程序;
d)参考水平和超过参考水平时应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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