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脆面 发表于 2016-6-29 11:19:10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人事部,内务部的干部司及其主管的地方行政干部管理工作合并至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干脆面 发表于 2016-6-29 11:19:22

1952年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决定成立全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务部,谢觉哉部长任主任。

干脆面 发表于 2016-6-29 11:20:28

1952年6月3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原由内务部管理的中国红十字总会改归卫生部直接指导和联系。

干脆面 发表于 2016-6-29 11:20:47

1952年8月,内务部报请政务院同意,将城市营建规划考核工作移交给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干脆面 发表于 2016-6-29 11:21:02

1953年1月6日,为贯彻中央关于推行戒烟、禁种鸦片和收缴农村存毒的指示,内务部、公安部、卫生部联合组成戒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内务部。

干脆面 发表于 2016-6-29 11:22:00

1953年8月,由于全国普选准备工作的开展、人口调查登记、优抚和农村救灾等工作任务繁重,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内务部增设救济司和户政司。将社会司所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工作中农村部分以及移民工作移交给救济司;社会司增加民工动员工作;将民政司所管的人口调查登记、国籍、行政区划工作移交户政司;将优抚司改为优抚局,内部增设办公室。另将残废儿童教养工作交由救济总会管理。内务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厅、民政司、救济司、优抚局、户政司、地政司和社会司等7个单位。

干脆面 发表于 2016-6-29 11:22:21

1953年10月,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内务部主管的业务为:政权建设、优抚、救济、地政、户政、国籍、行政区划、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等。

干脆面 发表于 2016-6-29 11:22:40

1954年2月13日,政务院发出《关于民政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划分问题的通知》,对部分民政业务作出如下调整:
麻疯病人收容与治疗由卫生部门管理;麻疯村,由民政部门领导的保持不变;对生活困难的麻疯病人的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精神病人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已治好但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
民政部门领导的聋哑学校,如系独立设置并且为正规学校性质的,交由教育部门接办;原附属在生产教养院内,或以救济为主的聋哑学校或班,仍由民政部门负责;
文物古迹的管理交由文化部门;一般的革命史迹、宗教遗迹、古建筑及山林风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革命烈士陵园的修建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
3岁以上的幼儿教育归教育部门管理;3岁以下的托儿所交卫生部门管理;现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私立托儿所、街道托儿站不再移交;机关托儿所由各机关自行管理,不得移交卫生或民政部门。
城市和农村的贫苦病人医疗费减免问题,由民政部门分别在社会福利支出和农村救济费中酌予补助。
房屋管理工作,在没有专设掌管此项工作机构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掌管。
调解工作,在乡由乡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办理;县由人民法院办理。
无交通机构之地区,交通工作由建设部门办理。
民族、华侨事务,未设专管机构者,应交政府的办公厅、室管理;如仍需民政部门管理者,应另设专职干部。

干脆面 发表于 2016-6-29 11:24:08

民政,是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机构设置: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

干脆面 发表于 2016-6-29 11:51:20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登记处、社团管理一处、社团管理二处、基金会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涉外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执法监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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